一、借錢擔保人需要償還借款嗎
在借款行為中,為債權提供擔保者在債務人無能力償還欠款的情境下,債權人委托深圳要債公司向具有為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的義務;
然而,他們在完成還款后,亦可向債務人進行索回資金的追償權利。
值得我們關注的是,若該擔保人所負的是連帶保證責任,那么在債務人未能按照預定期限償還債務或出現(xiàn)約定情況時,債權人即有權請求保證人在其所承擔的保證范圍之內(nèi)承擔相應的補足責任。
倘若此種保證為一般性的,那么僅當債權人就其與債務人之間的資金糾紛采取法律程序并經(jīng)過法庭強行執(zhí)行債務人的資產(chǎn)仍無法滿足欠款之需時,才能夠要求保證人為其提供還款支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二、借錢擔保人期限多少
保證期間決定保證人責任。明確約定的保證期在債務履行前或同時到期則視為未約定,默認從債務履行期滿起算六個月。若主債務期限未明確,則從債權人要求履行的寬限期屆滿起算。因此,借款擔保人期限應依合同或主債務履行期限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借錢擔保人死后怎么辦
在特定情形中,雖然保證人已不幸離世,然而這并意味著擔保責任會自動終止。倘若擔保責任所對應的相關債務尚未得以全部履行完畢,那么此時需要結(jié)合擔保人所遺留下來的遺產(chǎn)狀況進行全面考量。若擔保人生前留下了一定遺產(chǎn),則該等遺產(chǎn)應當首先被用來清償所擔保的相關債務。若擔保人是以一般保證方式為相關債務提供擔保,那么債權人應當優(yōu)先向債務人主張自身合法權益,只有當債務人的財產(chǎn)經(jīng)過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然無法完全履行債務之后,才能夠?qū)H怂z留下來的遺產(chǎn)提出相應請求權。
反之,若是以連帶責任保證方式提供擔保,債權人則有權選擇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在擔保人的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責任。遺產(chǎn)繼承人在繼承遺產(chǎn)的同時,亦負有在其繼承范圍內(nèi)承擔債務的法律義務,但是對于超出遺產(chǎn)實際價值的部分,除非繼承人愿意主動償還,否則不包含在內(nèi)。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如果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有約定保證期間,但該約定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因此,對于問題“借錢擔保人需要償還借款嗎”,如果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有明確的保證期間約定,應遵循該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那么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保證期間則根據(jù)債權人委托深圳催收公司,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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