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利息是當初本金兩倍,委托深圳要債公司要債合理嗎?2015年3月,深圳羅湖人民法院審理了原告康某與被告周某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在經審理后依法判處被告周某賠償向原告康某賠償貨物損失100321元。周某在判決生效前又上訴至當地中院,2015年6月,當地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但在二審判決生效后周某一直未履行賠償義務。
此后,康某到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縣法院在受理后,立即啟動了對周某的強制執行工作。但周某在銀行賬戶幾乎無存款,接著遷移居住地,最后更改名字,在做“老賴”的路上周某花招百出,更增加了執行的難度,導致案件遲遲不能執結。
2017年10月,康某再次來到深圳羅湖人民法院申請對周某的強制執行。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執行法官查明被執行人周某其他有能力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于11月15日做出執行決定將周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在經執行法官多次溝通無果后,當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對周某拘留十五日的決定,并向深圳公安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在深圳公安局大力協助下,周某很快被依法拘留。
2017年11月20日,被執行人周某的家屬和執行人康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書,除了判決生效的100321元外,周某還支付了延遲履行金、案件受理費、其他訴訟費用,共計201300元,同時,當地人民法院也依法對周某作出提前解除拘留的決定書。
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人,其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種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主觀上,“老賴”有故意拖延履行債務的惡意;客觀上拒不履行到期債務。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詳情咨詢深圳要債公司王總,24小時全國熱線:136 9199 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