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被告缺席怎么判?原告的單一證據如何認定?在民事訴訟中,經常會出現被告缺席,不出席進行質證和辯論,也不向法院提供答辯狀,不提供任何證據材料。這種情況下,對于原告方提供的單一證據材料應當如何審核認定,這有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缺席應視為其放棄有關訴訟權利,法庭對原告方提供的單一證據材料。只需要進行刑事審查,只要該證據材料形式真實合法,與案件有關聯,就應當直接對該證據進行認定。
第二種觀點認為,法庭對原告方提供的單一證據材料,不僅應當進行刑事審查,還應當進行實質審查,要綜合其他訴訟材料對證據的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
經修正,并于2020年5月1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諾干規定,第85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據審查判斷原則,并未以被告出席庭審為前提,而且從訴訟權利對等的角度出發,原告缺席的,按照撤訴處理,原告只是承受程序上的不利益,之后原告仍然可以再向法院起訴。
而被告缺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被告承受的可能是實體上的不利益。所以,如果只是刑事審查,將擴大當事人之間的不平等。好,我們是深圳要債公司,感謝大家關注,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