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錢還借款深圳追債公司和法院會賣房嗎?以前是不會,但是從15年開始,最高法發布了新的規定,被執行人名下唯一的房產,是可以執行的 !房屋拍賣以后,從所拍得的房款中,扣除5至8年的租金給房主租房……實際生活中,在法院,真的見到唯一住房、且生活極為困難,因替他人擔保,要被執行而和法官苦苦哀求的場景 !具體見以下規定,詳情帶上相關資料,向當地深圳追債公司和法院咨詢:
《規定》第20條指出,在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統一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
最高法2017年3月28日發布公告,生存權大于債權,明確唯一住房一般不得執行!遇到這樣情況,債權人明智的選擇都是委托正規深圳追債公司合法追債,這樣成功率達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