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清債公司借條復印當證據要賬,難道復印件上的字跡也能造假嗎?還有借錢如果用現金交易的,她留著復印件是不是想人家多還一次錢呢?復印件是可以偽造的,所以法院規定:無法與原件核對一致的復印件, 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 也提醒大家保存好借條, 如果以還清賬目記得索要借條還是保存好原件,如果丟失的話,別人可以說錢還給你了,借條被自己收回了,這樣你復印件做的再真也沒用,可以作一項公證,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公證。
最近陳女士很郁悶!
3年前她借給李某1萬元做生意,
李某賴賬不還。
陳女士把借條搞丟了,但保留了復印件 。
雙方對簿公堂 。
李某承認借過錢,但說錢早已還清。
陳女士出示借條復印件。
但法庭卻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
那么復印的借條能不能作為證據呢?
復印借條能否成為有效的證據應該具備三性:
真實性
合法性
關聯性
三性缺一不可。
一般地,作為一張復印的借條,后兩性應該沒問題的,因此,在這里就不過多的闡述了。那么,能否得到采信,關鍵就看它的真實性了。
因為,從技術上講,復印件是可以偽造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作出規定:無法與原件核對一致的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它的真實性無法確定。那就是說,三性中少了一性。
但
我們也注意到,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只強調,無法與原件核對一致的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就是說,如果只有一張復印件,再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了,這張復印件將不能被作為有效證據采信。
但反過來說,如果有其他的傳來證據或者間接證據(如證人證言、書證、視聽資料,包括當時人本人客觀可信的陳述等),能與該復印件相互印證,那就是說,形成了證據鎖鏈,這張復印件就有可能被作為有效證據采信。
根據法律理論及法律規定,原始證據大于傳來證據的證明力,直接證據大于間接證據的證明力。
實踐中,許多案件是缺乏原始證據和直接證據的,往往只有傳來證據或間接證據。但沒有原始證據和直接證據不代表案件的死亡,如果我們深圳清債公司能收集一定量的傳來證據或者間接證據,且相互印證,完全有可能挽回案件的。